兰州市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发布日期:2024-08-07 字号:[ ]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自2024年8月1日起,兰州市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一是个人零缴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费率再提升。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35%提高到11%,其中9%纳入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账户。

三是津贴可享受。失业人员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医疗待遇的同时,若生产前连续缴纳12个月基本医保费用,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待遇享受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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